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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核准)

作者: admin 日期: 2015-12-28 浏览:

 

 

 

行政许可决定书(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核准)

合教许章字〔201513

申请人: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玉兰大道99

组织机构代码:48500239-6

法定代表人:欧阳家安

申请事项:核准修订后的《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申请人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于20151218日向本局提出《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的申请,并提交了申请材料,本局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的授权予以受理。

受理后,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修订,主要涉及章程内容的变更。经本局核查,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内容的变更符合《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要求。本局认为,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修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同意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修订,予以核准,并将核准后的《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同时请你院在校内公布。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院、科学发展。

  

合肥市教育局

20151223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5114日经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序 言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隶属于安徽省林业厅,其前身为安徽省合肥林业学校,创建于1952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的第一批大中专院校。20046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升格为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安徽省唯一一所培养以生态工程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院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安林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为“Anhu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Forestry”;

学院网址为www.ahlyxy.cn

第三条  学院法定办学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玉兰大道99号;邮政编码:230031。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专科层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是安徽省林业厅,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坚持立足林业生态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定位,倡导以人为本、特色发展、学有所专、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推崇自立、自强、创业、创新的学院精神。

第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九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带领和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后勤服务和学生管理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民族团结、安全稳定和德育工作;

()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任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院党委会按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院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十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3名。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一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组织编制学院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组织拟订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有关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组织拟订内部津贴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组织实施学院建设项目和后勤服务工作;

()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  

()组织制定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 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和上级纪律检查机构指导、监督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监督责任;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 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采取联合设置机构的做法,设置和调整学院行政、教辅等部门和后勤服务机构。各部门根据学院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科学研究的基层组织机构,由学院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系部其他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和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系列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学院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咨询和审议学院的教学和科研事业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

()咨询、评审学院教学和科研成果、项目,组织评价、鉴定教学和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学术价值。受理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咨询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推荐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

()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指导、组织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完成领导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学院中级职务评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依据我省和我院制定的评审条件,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对申报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等进行评价,确定其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八条  中国教育工会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学生素质能力提高、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组织、引领和指导服务作用。

第二十条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及各系学生分会是学生自治组织,在学院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学院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协同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凡属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涉及学院、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组织调研与论证,决策机构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大会实行常任制,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党委及其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院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院党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院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重要议题会前应在党委相关成员之间进行沟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讨论决定学院行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会议参加人员为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应严格按照程序确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院长审定。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研究,院长应与党委书记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议题。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院长应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我院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各系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为913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办公室主任1人(由委员兼任)。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学术委员会可按学科分设若干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不同学科领域的有关业务问题,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活动不少于2次。如学院工作需要,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议,开展相关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或学科组对审议的事项需做出决定时,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科组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系列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门评审机构,按其章程组建,主要负责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系列中级职务及初级职务的评审和高级职务的审核评价、推荐工作。

学院中级职务评审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915名,人数应当为单数;委员人选由主任根据有关条规决定,由本院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担任。必要时可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参加,作为独立委员。独立委员与委员的权益相同。

委员会下设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由院长任命,评委会委员担任;成员人数为5人或7人,由组长提名,院长任命,专家评委库中具有本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职务评审组进行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成员到会,评议才能生效;投票结果必须有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院教代会代表由与学院具有聘任聘用关系,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大局意识,能够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在职教职工组成,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35%-40%。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学院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应当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其名额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院教代会代表由所属部门工会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到会参加选举的教职工应占选举单位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当选代表的赞成票数必须达到教职工总数的半数以上。

学院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学院教代会的会议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院工会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经学院党委审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各系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实行系党总支和行政共同负责制。各系党总支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规定及决定,保证并监督其贯彻落实;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系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各系主任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系部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持。

第三十一条  学院人才培养目标:鼓励个性发展,尊重个人选择,造就多样化人才;通过课堂教学和岗位实践等渠道培养具有爱党爱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二条  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校企合作、政校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积极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注重知行合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强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教学,开展好综合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等课程,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勤工俭学、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注重学院、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院之间、校企之间、学院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确立“特色鲜明、规模适度、质量优先、结构合理的应用型、技能型高职院校”长远建设目标,办学规模为3500人左右,办学层次为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三年,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以高职教育为主,形成涵盖成人教育、开放教育、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格局。

第三十五条  学院面向全省招生,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学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院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合作培养模式,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三十八条  学院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教研相结合的高水平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价与指导。

第四十条  学院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有计划推行信息化建设,建成数字化校园,探索建设智慧校园,实现教学化管理、资源管理、科学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管理效率,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学院的专业设置与调整需经系(部)论证和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学院的专业设置以林业类专业为主体,涵盖林学、电子信息、经济、管理、艺术、土建、旅游等学科门类,逐步形成以林业类专业为特色,多专业协调发展,国家、省、院重点特色专业相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科研工作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目标,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推动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对接安徽生态环境及林业产业建设”的服务定位,为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注重特色校园文化建设,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安徽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厚德育人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

第四十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四十七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院企合作。创新院企合作的体制机制,推动行业与学院、企业与学院深度合作,实现学院教育与行业、产业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公平参与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评选;

()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享受福利待遇;

()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在职务调整、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重要事项方面可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    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    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    遵守学术规范,积极传播先进思想和科学文化;

()    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    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

()    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岗位分类分级管理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

()教学科研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

()党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聘用制度;

()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类培训、进修制度,支持各类人才发展,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为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绩效、反腐倡廉等方面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津贴、晋升、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按学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

()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学业证书;

()依照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等;

()根据规定申请并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资助、奖励和荣誉称号;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自觉遵守学院各类规章制度;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提升个人修养;

()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具有本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如有特别情形,可延期毕业。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分别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帮助,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学院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有效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须在宪法、法律、院纪院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管理,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院、教职工侵犯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员是指不具有学院学籍,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院根据学院相关规定与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经费来源、资产、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扩充办学资源。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社会捐赠。学院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专款(物)专用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六十七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学院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实行统一领导,采取预算制管理、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财经行为,强化经济责任,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第七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防止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七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为安徽省林业厅,教育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七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院改革发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向省委、省政府及干部主管部门推荐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其他负责人,推动学院负责人选拔与产生机制改革;监督、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院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

()按照章程管理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议或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确保学院办学水平、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确保学院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

()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为文明传承作出贡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八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并经安徽省林业厅同意后,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章 院训  院徽 院旗 院歌 院庆日

第七十九条 学院院训:严谨、勤奋、求实、创新。

第八十条  学院院徽:见附件1

第八十一条 学院院旗:见附件2

第八十二条  学院院歌:见附件3

第八十三条  学院院庆日为公历52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主管部门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的专门组织,负责章程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章程的起草和修订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一)章程起草和修订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工、行业专家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二)章程起草和修订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三)章程起草和修订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章程起草或修订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并征得举办者同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章程需修订:

(一)涉及学院登记事项内容变更的;

(二)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三)举办者变更的。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院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与本章程保持一致,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学院在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依据章程制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案报教育厅核准后,学院重新发布章程。

本章程由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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